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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电力施工企业筹划方案如何“四选一”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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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0-1 17:37:04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不少电力公司希望就电力施工企业承接的施工工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抵扣进项税额。但电力施工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电力施工企业产生了一定影响。

      案例

      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两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位于集团同省内的A市及B市。该集团及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施工安装、咨询等业务,并有若干子公司。2009年,该集团预计能实现收入约10亿元,该集团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劳务费产值约4.9亿元,设备费产值2.8亿元,材料产值2.3亿元),成本约8.83亿元(其中劳务成本3.95亿元,含外包费用1亿元,设备成本2.67亿元,材料成本2.21亿元)。增值税转型后,许多客户与该公司商讨,希望2009年能取得有关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集团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初步了解,该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其签订总包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安装部分)由分公司负责,设备、材料由控股子公司采购后卖给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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