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5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实务] 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有变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28 06:4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接到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电话,咨询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征管实际冲突,我们在此作出说明。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纳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考虑到现行征管实际,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大地税函[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前,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但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应当扣缴义务人向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建筑业应税劳务项目所在地纳税的立法精神,因此,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解缴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