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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这两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加计扣除?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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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9 06:26:31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请问下述费用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时应如何结算: 1:支付给政府超面积开发的规费,政府开具城建监察大队行政非税收结算凭证,内容为服务费,请问此费用在土地增值税结算时作为何种费用扣除,是否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 2、因房屋开发完毕物业业管理移交给物业公司,请问房产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应如何进行扣除,是否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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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9-9 06:27: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内容:   
你好。你在问题中所提及的两项费用均不得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更不得享受20%的加计扣除。理由如下:其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没有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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