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2-10-12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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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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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已售的标准应该为交付使用
发点辽宁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2007年以前,依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3〕113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自占用或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占用土地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期间占地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97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为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不论所开发建设的房产将来的用途是住宅还是其他房地产,在开发期间,均应按其所在地段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开发建设期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开发建设至开发建设项目完工(含竣工)。在此开发建设期间应按其全部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项目完工后至房地产全部售出期间,对未出售部分和已经出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并与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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