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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施工单位工程奖励款的账务处理(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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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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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12-19 12:57: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过程中,经常收到建设单位的各种奖励款,由于奖励款项的性质不同,在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也就不一样,随之就涉及到施工单位的会计帐务处理问题。如何入帐,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就成为一个施工现场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的现实问题。现就施工中遇到的主要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施工中遇到的奖励款问题: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帐款。
      2、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并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二、分析奖励款的性质:
      会计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设承包商与施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针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对于施工单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
      如果施工单位针对有功人员奖励有关个人,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施工单位正常的业务处理。
      针以第二种情况分析,建设单位的奖励款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的,并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故不应该做为合同收入的内容,仅涉及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在具体实际中又有以下四种形式
      1、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2、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3、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4、建设单位打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形式,由于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施工单位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受奖励个人应合并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形式,由于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三种形式,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职工,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四种形式,建设单位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无受奖励个人名单,无法计算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施工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一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受奖励个人应合并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扣除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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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3-6-30 10:01:2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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