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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售后返租-----成立物业公司节税再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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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7-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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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8-22 10:34:1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有人认为成立物业公司可节约售后返租中税收问题——即在开发商将房子售出后,由物业公司与购房者另外签订委托代理租房协议,可节约税金。笔者认为不尽其然,现实中难以操作。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启动商铺的销售局面,以带动整个项目的红火,以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承诺购房者在5年内可以得到房款7%的租金,开发商每年需付给购房者租金650万元。开发商再将回租的商铺统一出租给其他经营户,但由于市场成立初期,市场并不红火,开发商每年出租只能收取租金550万元。
    在上述情况下,将无法利用物业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第一:物业公司难以长期亏损运作,无力支付每年要付给购房者的租金。
    第二:物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应获得正常的经营收益才合理,在收取的出租租金还不够支付给购房者的情况下,哪还有代理手续费收益,这是不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关联性交易将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售后返租税收问题感觉太复杂,大家一起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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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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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8-23 10:19:43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理,自己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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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9-8-24 16:07:29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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