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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7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开发商承诺售后包租被划入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之列。
一时间,似乎“售后返租”成了过街老鼠,开发商再也不敢轻提,但我们细加考究的话,会发现:和“售后包租”不同,“售后回租”或“售后返租”其实是受到国家认可的一种行为,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中明确: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既然有课税的规定,显然就是承认其合法化。
建设部在文件中所强调的重点似乎是在不许“包”上,认定“包租”构成了某种虚假的承诺,其实这个强调含糊而矛盾,给政府机构解释和界定行为的合法性留出了过大的阐释空间,反而会对“合法”意义上的售后回租构成很大的经营不确定性。
建设部定义的含糊和矛盾,并非出于政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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