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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神兵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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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地下车库成本分摊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7 16:29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1#
    发表于 2016-10-8 20:18:06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本帖隐藏的内容  总局网上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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