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5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2-17 20:3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条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释义

      本条是对境内外营业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本条是新创设的条款,是对原内资、外资税法的一个改进和完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很多企业直接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对于这种跨国经营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进行税收管理,是摆在我国财税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是本条款制定的主要背景。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汇总纳税,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管理方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之间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际是给予了汇总纳税企业一种税收优惠。这主要是针对原税法而言,在原税法的框架下,对企业各个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新税法的框架下,对企业成立的各个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是法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因为本法实际上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模式,其纳税单位已不是原内资税法的独立核算单位,因此,理应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外资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盈亏,实行汇总纳税。

      但本法却规定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企业所得税法正是按这一办法进行操作的,这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