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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号专题】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是否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
    发表于 2009-8-9 06:17:17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委托销售方式新31号文中第三条完整的描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1275-1-1.html


    前半部分应该没有什么异议,支付的分成部分不得冲减扣除开发商的收入,第二部分,“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受托方和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目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这样的销售方式目前基本上不存在,只有开发商将房子先将房子卖给代理商,代理商再作为二手房来出售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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