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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21 13:24: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那么,房地产企业预提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以及预提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属于上文中列举的可以预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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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7-21 13:25:01 |只看该作者
    答复:问题中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如为政府文件规定上交的费用,则属于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范畴。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6 08:17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9-7-21 14:31:43 |只看该作者

    不错

    这个资料真不错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7-21 16:23:1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7-21 18:47:06 |只看该作者
    学学看看,正找这方面的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4 11:11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0-10-19 10:15: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正想找这方面的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9-16 09:00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10-12-13 20:37:06 |只看该作者
    年底了,学学吧,有用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7 16:29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0-12-24 13:14:14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学习学习
    出自房学习学习
    出自房地产会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8-22 18:56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0-12-24 13:49:29 |只看该作者
    这方面的资料刚好要用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1 19: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11-2-24 21:21:15 |只看该作者
    问题中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如为政府文件规定上交的费用,则属于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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