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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注意这两个与房地产财务处理有很大关系的失效营业税文件【标红】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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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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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28 14:39: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 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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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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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6-28 14:46:19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该文件的失效难道意味着我们不要再代扣代缴施工单位营业税?因为已经不是义务人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6-28 14:47:41 |只看该作者

    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清包工条例的失效意味着一些纳税筹划也要失效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2-10 11:37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9-6-29 14:20:15 |只看该作者
    版主,我更想知道,是什么文件把这2个文件顶掉的~~新文件是怎么规定的?谢谢,快一年没登陆了~~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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