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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以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如何确认收入时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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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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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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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27 12:44: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 是36平方米?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对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与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原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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