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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房地产税务稽查中疑难问题的问答,均为实际案例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0 13:5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1#
    发表于 2009-5-28 07:42:14 |只看该作者
    (十一)内资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13号令将债权人确认财产损失,作为债务人确认收益的必要条件。
    根据冀国税发[2007]23号文件规定,当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债务人拖欠的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等;
    2.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已在税前扣除。
    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只有取得以上证据时,才能对三年应付未付款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外资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17 14:59
  • 签到天数: 330 天

    [LV.8]以坛为家I

    12#
    发表于 2009-5-28 10:21:19 |只看该作者
    很好,学到了很多知识。只是有一点,“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我认为不太合适。非金融企业不仅应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还应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凭证,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税前应允许扣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 签到天数: 11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3#
    发表于 2009-5-28 15:35:19 |只看该作者
    说得好,已拜读。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11 19:53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4#
    发表于 2009-6-1 13:50:2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09-6-1 16:35:07 |只看该作者
    不要钱,这好!!1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09-6-7 10:09:57 |只看该作者
    大力支持楼主免费!!!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09-6-20 10:21:48 |只看该作者
    大力支持楼主免费!!!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09-6-20 10:25:12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好人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4-2 09:3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19#
    发表于 2009-6-24 14:53:43 |只看该作者
    版主出来点评下咯!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09-6-24 23:18:38 |只看该作者
    还是楼主风格高,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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