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15 09:14 |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
张伟近期同总局31号文件制定者的通电话记录(转帖)
近期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一些问题,众说纷纭,我同总局领导通电话,以求解惑,更深理解立法意图,制定31号文件的这位领导是我很敬佩和尊重的领导,在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三个方面的造诣均非常深厚。现同大家分享如下:
1、新31号文件完全摒弃了“预售收入”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预售合同,其取得的收入都是税法中的销售收入,只不过在达到完工标准前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征税,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率征税而已。这是理念的重大变化,因此未完工收入作为税法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2、关于申报表不支持问题。总局领导认为,这是由于申报表出台早,而税收政策出台晚的时间差,目前尚未深层次考虑。
3、总局领导曾经在一次会议中提过,预收的定金也属于预售收入,那是因为旧31号文件有预售收入的概念,而预收的所有款项,均属于预售收入,因此要征税。而由于新31号文件完全取消了预售收入的概念,如果年终预收的定金,尚未签订预售合同,则不作为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处理。具有预收款性质的“某某金卡”,也同预收的定金一样处理。
4、关于完工年度未取得合法票据,以后年度取得合法票据的扣除年度问题。
基本想法是视同后续支出,既不需要完全追溯调整,影响税收效率,又必须按照已完工、未完工、已售和未售,进行二次分摊。
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是已经完工并已经全部售完成本对象的成本,在以后年度收到扣税凭证,则意味着只能在收到扣税凭证年度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