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攻略(全)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出资方式 (1)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该一定的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日 D、90日 【答案】A
【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90日 【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3、企业名称(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例题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例题4】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字样
B、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实缴的出资数额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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