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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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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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初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承建一栋住宅楼的合同,工程造价5000万元,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房地产公司)采购供应工程所用钢材,价款1000万元。现在工程已基本结束,面临工程结算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应按工程造价全额5000万元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价作为营业额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全额开具工程结算发票和计算营业收入,因甲供材料采购发票开具给了房地产公司,我公司因无发票,所以也就无法核算和结转甲供材料成本。另外,房地产公司收到的施工发票额中甲供材料部分与收到的购进材料发票造成成本重复。请问对于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关于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按工程总造价开具发票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要求纳税人必须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企业在按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料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所以贵公司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料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工程施工发票,以此作为向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另外,甲供材料所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已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也就是说包括在所开具的发票额中,不需要额外再收取。
这样,施工方在账面上根据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作营业收入,按工程造价总额(含甲供材料)计算缴纳税款。建设方根据收到的工程施工发票和工程购入材料的发票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
根据上例,具体的账务处理是:
施工方:
1、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40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0
2、提取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00
-应交城建税
10500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00
建设方:
1、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将材料拨付施工方:
借:
开发成本
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3、收到施工方发票并支付工程时:
借:
开发成本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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