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1-10-21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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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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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5日总局企业所得税缪慧频司长在线答疑的其中一个问题:
问: 开办费进行摊销,应该从哪个月开始?比如说:筹建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开办费100 000元,从4月1日起开始生产经营.会计于6月将开办费4000元入账.在9月会计又将3000元开办费入账。11月剩余的开办费会计入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开办费要从哪个月开始摊销?是在生产经营的次月即5月开始摊销,还是在入账后的次月?
答: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2009.2.27国家税务总局下方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我的意思:即使是总局的工作人员的答复也不是最终的企业执行思想,而必须以官方正式文件为标准准来执行。
这个二处的何处长对新31号的解释虽然不是官方文件,但仍然有参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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