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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地产企业为何普遍纳税偏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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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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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4-10 20:43: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主持人:我这里有几条消息:十大暴利行业房地产业排名第一、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300名内都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潘石屹等房产商喊冤,北京地税最近公布3年追缴房地产企业税款10.05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几天,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潘石屹坐在他的办公室里,一边等待税务部门的回复他的疑问,一边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回答网友的提问,而这些问题,相当多的一部分都是与刚刚公布的纳税排行榜有关。作为中国房地产龙头企业之一的SOHO中国不但是榜上无名,而且税务部门公布的2004年纳税额1.8个亿比公司自己宣布的3个亿少了1.2个亿,潘石屹急了,媒体也再一次这把这位经常处于争议中的地产商推上了风口浪尖。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中国的税是分地税和国税,他只把地税的一部分统计,国税的丢了。这两天我一直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跟他们协调这个事情。我也在问,是不是除了把我的税丢了以外,是不是把所有房地产的税全丢了,就会出现一个系统性的错误。他们回答说没有,只把我们一家的丢了,其他家的都没有丢,他说出了这个错误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潘石屹说,如果不出现这种意外,他的企业是能够登上纳税排行榜的。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我们前年、大前年交税主要是现代城这个项目交税,去年交税主要是建外SOHO交税,我们的金额还比较高。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不把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丢掉的话,大概是能够上纳税百强榜,应该是400多名吧。”

      潘石屹解释说,“偷漏税大户”是外界对开发商的误解,他认为在纳税上,房地产企业其实是还是“良民”多。那么房地产企业为什么纳税排行榜上无名呢?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别分散的行业,像北京的话,现在注册的房地产公司就有4000多家,而中国石油、中国电信、银行的话,全中国都没几家,所以这跟房产行业的分散有很大的关系。我公司叫SOHO中国有限公司,下面有4家房地产公司。4家房地产公司单独去交税,而总公司在税务总局排行榜上是反映不出来的。例如像万科,在全国17个城市都有分公司,而统计出来的只有深圳万科一家。”

      按照他的说法,房地产业项目的分散和税制的原因,使企业纳税额难以提高。潘石屹还说,全国有47000多家房地产公司,其中绝大多数是项目公司,但是这些项目公司的纳税都只是上缴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而不是全部计入“集团”公司内的。

      主持人:尽管潘石屹的说法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排行榜上很少,这多少出乎大家的意料,根据一家媒体从2002年到2004年连续三年发布的“中国10大暴利行业”排行,房地产业无可争议地连续3年蝉联榜首。而根据2004中国大陆百富榜,房地产老板更是占据了百富榜的45%,房产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功率强大的造富机器,一方面是利润榜、财富榜上赫赫有名,一方面是纳税榜上默默无闻,利润的巨人,纳税的侏儒,如此鲜明的反差,不得不让人追问,房地产企业的税哪去了?

      就像潘石屹一样,纳税榜出台以后,不少房地产企业纷纷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们认为,主要的问题出在我们国家的税制上。他们说,房地产不同于钢铁、汽车、石油、电器等生产行业,不是由一个生产主体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从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勘探、施工、外装、材料采购、装修等都要在每个环节都有委托单位的利润与税收,是重复和重叠纳税的生产过程,单一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会集中于一个渠道中缴纳,而房地产行业的生产链条中,同一产品中的各种税收在不同环节中分别缴纳。那么对于房地产商的解释研究税制的专家是否认同呢?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我归结第一点,税制上的差异是造成目前这个行当的产值和纳税情况分离的原因。第二点就是经济学家或者实业界的巨子们曾经说过,我这行当税负的表现是比较分散的,这点我同意。第三个原因不得不提出的是目前我们这个行当,房地产行业自律性不够。因为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环节很多,哪一个环节监管不到的话,可能产生偷逃税款,这取决于税务监控是否到位。”

      此外一些房地产企业认为,房地产产品与其它产品纳税的第二大差别在于不动产产品的不可移动性,如万科、万达、万通、阳光100、富力等在全国各地投资生产,尽管一个主体作为惟一投资人和生产者,但是税收却必须按不同地所注册的公司的纳税申报关系,分别在各地纳税。营业收入可以按会计制度合并,利润可以按会计制度合并,但纳税记录则只能在当地反映和计算,企业合并报表数并不能在任意一地确认纳税记录。一地生产一地纳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个主导性投资主体,但多个纳税渠道,最终税收统计分散于产品生产地而无法集中。对于这种说法。专业也有不同的看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有的纳税人本身是子公司,那么他纳税表现为子公司纳税,而不表现为母子公司整体纳税。因此这个统计应以母子公司集团反映它的总体产值和总体纳税,这样可能比较科学。但是我觉得这个说法有欠缺的地方。你说纳税没有统一反映,那产值也没有统一反映。我把产值减掉,纳税减掉以后还是一样的。因此加在一起反映和分散反映结果应是一致的。这个事实不能改变他的产值高、纳税低的事实。为更科学的反映,今后一个集团公司把母子公司合在一切,有多少产值、多少税负,这样公布以后大家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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