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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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由于开始实施时间不长,有很多具体问题都急待明确,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更是让广大纳税人困惑。目前各地所得税汇算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以上问题均显现出来,大家都盼望着总局能早日对这些不确定问题进行明确。
三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诸多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大家通过学习,觉得通知下得相当的及时和必要。作为一名税收从业人员,近年来笔者也十分关注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通过对通知的学习,在这里我想对一些具体规定再次给大家提一下醒:
收入方面
一、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常常为政府代收基金或代有关企业代收费用,如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等。代收款是指企业代为收取的,且不是所售产品的售价组成部份的款项。出具的应是委托方的票据,而不应是代收企业的票据;在会计处理上应做往来处理。如果出具的是代收企业的票据,那是要做为收入处理,而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通知中对此进行明确后,更便于操作。
二、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且明确了具体的确定标准。这里突出了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这在以往的政策中并未明确。
三、通知第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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