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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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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号专题】国税发(2009)31号文讨论专题,已整理汇总各类解读文章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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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1#
    发表于 2009-3-30 21:07:02 |显示全部楼层

    核定征收”需慎用

    核定征收”需慎用

      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据悉,目前仍有部分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其成立时就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再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看来,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此种行为划上了“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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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5-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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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3-30 21:11:30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对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了最低幅度,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相比,项目计税毛利率分别下降了5个百分点(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发布)规定相比又另有明显不同。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企业在(除经济适用房等外)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交企业所得税,且预计利润率分别高于国税发[2006]31号中相同项目的计税毛利率5个百分点。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不仅预缴方法改变了,且预缴率也下降了。这应该是“双重政策利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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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5-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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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表于 2009-3-30 21:13:02 |显示全部楼层
    明确了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这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新规定,即企业在确定成本对象时要遵循: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这是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尽管看似没有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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