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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六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七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条 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此列已过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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