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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自己来补充,请行家指正
B企业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但有一个特殊规定(94)财税字第026号“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5)288号进一步解释“ 十一、问:......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2)29号对(94)财税字第026号有做了调整“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综合上述文件,对B企业将自产材料、旧工具、机器设备这些属于有形动产的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于投资的机器设备由于符合国税函(1995)288号之三条规定,所以应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投资的自产材料、旧工具不免税规定应按B企业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B企业用自建厂房、车间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房产投资于D企业不征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B企业将房产投资于D企业可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以B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A、B、C三方订立的投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应缴纳印花税。
C企业用货币出资,按现行税法规定,没有发生任何纳税行为。
D企业还要按资金缴纳印花税
上述补充请指正?供讨论?
[ 本帖最后由 bjjoling 于 2008-11-23 13:4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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