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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税务稽查】房企出售无产权车位未计税被稽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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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14 10:58: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说明: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九鼎财税说


    【税务稽查】房企销售无产权车位未计税被稽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


    纳税人名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3〕**号


    案件名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涉及收入方面的违法事实检查组在你单位财务电脑内发现车位明细表,发现你单位2021年出售地上无产权车位84个,未计销售收入共336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2021年将购进的货物以赠品的形式无偿赠送给购房者,计入销售费用119111元,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2、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你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购买货物共计119111元,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1年9月起占用了部分房产作为办公室使用,经核实房产原值为1462079.6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4、其他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度销售给李*两套商铺,总面积为591.87平方米,增值税发票的销售单价(不含税)为2761.47元;销售给李*一套商铺,总面积为324.38平方米,增值税发票的销售单价(不含税)为2761.47元。同时期同位置销售的商铺单价(不含税)为6348.63元。你单位销售给李*青、林*芳一套房产,总面积为143.64平方米,增值税发票的销售单价(不含税)为2935.78元。同时期同位置销售的房产单价均价(不含税)为5612.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你单位出售的房产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当核定其应纳税额。


    处罚依据 综上,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案件定性1、定性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91134.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79.39元、房产税3070.37元和企业所得税761210.30元,该违法行为定性属偷税。


    2、不定性偷税你单位2021年销售给李*、李*、李*青等人房产价格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已对你单位进行纳税调整,没有明显的证据指明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故该部分涉及的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30414.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28.99元、土地增值税91781.70元和企业所得税884959.21元不定性偷税。


    3、个人所得税对于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赠送礼品行为系往年发生,未登记赠送对象名单,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已主动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处罚结果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49808.27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3-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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