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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通过个人账户隐匿收入被罚约872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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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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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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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8-2 14:48: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件名称 **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以180万元取得位于**市的20040.3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限50年,2005年4月取得土地使用证,地类:工业用地。因资金困难,该单位2011年1月2日签订《租赁协议书》,将上述土地中的10747.40平方米(185.3×58)出租给无锡**建材有限公司长期使用,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2日至2054年7月20日。协议约定租金210万,押金20万元,协议约定租金和押金在2011年1月前付清。收取的租金及押金共计230万元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存入你单位总经理刘**个人建行帐户6227001242110145273#,你单位隐匿土地出租收入,偷逃国家税款,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2、2011年-2020年你单位所取得的20040.30平方米土地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3、你单位2010年底(12月)建成1号厂房,建筑面积3633.73平方米,2012年3月15日取得房产证;2014年底(12月)建成2号厂房,建筑面积2802.24平方米,2015年3月2日取得2号房产证。2011年12月4#记账凭证确认厂房建造成本1437800元(已开具建安发票);2013年12月23#记账凭证确认厂房建造成本1000000元(已开具建安发票);2019年8月13#、14#记账凭证 “在建工程”科目记载2009-2018年发生的已完工投入使用但尚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成本,其中构成1号、2号厂房房产价格的有3684737元。(1)你单位2011年1月1日-2012年5月31日将1号厂房出租给**机械有限公司,租赁面积3500平方米, 2011年度租金收入合计423164元,其中:房屋租赁283416元、土地租赁139748元;已按规定在税务局门临代为开具票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相关附加税费。2012年1月1日-2012年5月31日,租金收入176318.33元,其中:房屋租赁118090元、土地租赁58228.33元,已按规定在税务局门临代为开具票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相关附加税费。未出租厂房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按房产价值”。(2)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将1号厂房出租给**有限公司,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约定年租金为430000元。2013年**以现金方式将上述房屋租金430000元支付给你单位总经理刘**个人,后刘**将上述款项转回该单位银行账户,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014年,**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房屋租金,你单位将**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至**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定:判定2012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废;判定2014年**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电力设备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386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438600元。截止稽查报告日,无锡市海鼎机械实际只支付2014年房租8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纳税人名称 **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刘**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按追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罚款共计871752.1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8-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8-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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