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170|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1-5 23:1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房开企业的借款利息规定如下: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问题:假设一家房开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未向金融机构借款,自然也没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那么这家开发公司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还能否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这个公式来计算扣除呢?

如果不能,那可否和某家公司(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协议,并按此公式计算扣除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1-5 23:11:43 |只看该作者
老大快来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8-11-6 07:22:28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没有规定不可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6 09:2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8-11-6 08:38:16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能按10%扣除,那不是打击不借款的人吗?所以,我想应该可以的.我们公司也是没有借钱的,所以比较关注这个问题.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11-6 09:24:23 |只看该作者
    具体情况关注中,估计各地税务局及中介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河北执行5%和10%哪个少按哪个,保守的做法,对企业很不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08-11-6 09:59:28 |只看该作者
    未发生借款利息,好像不行哦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8-11-6 10:15:3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惠州-鹰击长空 于 2008-11-6 08:38 发表
    如果不能按10%扣除,那不是打击不借款的人吗?所以,我想应该可以的.我们公司也是没有借钱的,所以比较关注这个问题.


    就是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8-11-6 16:13:20 |只看该作者
    按成都地税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来处理的。借款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是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的,我公司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借款方不管是公司、个人的借款,都是到地税去开具发票,入费用科目。现在项目开工了,就去找金融机构贷款(类似于定向贷款,只是做的比较隐蔽些)比如,将公司、个人的将钱借给某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将款贷给公司。这样的好处,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利息支出,又避免了关联方的利息限制。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8-11-6 16:58: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8-11-12 15:14:35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是可以的。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