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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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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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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29 23:21: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北京的做法: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对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律并不适用于2003年1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在这个时间之前签订的合同,而开发商又交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这个车库就应该是属于非公益的经营性配套,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不过,如果是在2003年12月1日之后签的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办法》。”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也表示,2003年12月1日之后,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江苏的做法

    但应注意的是,江苏省某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既已转让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购房者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江苏省某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上海的做法:

    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类系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即开发商在立项、设计等时候均将其作为车库。实践中,小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产权争议集中在该类地下车库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的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第五条规定:地下车库(位)与主楼一并申请预售的,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备注栏内注记地下车库的批准预售面积。地下车库(位)单独申请预售的,则可单独核发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类型”栏内注明“地下车库”。上述《暂行规定》没有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直接作出界定,但是地下车库可以预售这一点表明开发商对车库拥有产权。



      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换言之,通常情况下,车库不作为公用面积分摊,车库的产权也就属于开发商。

    在判断开发商对地下车库是否拥有产权时,仍需依据地下车库是否已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这一标准。因此,在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后,地下车库产权到底归谁所有,首先应依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定。如果合同约定车库属于购房人所有,自然应依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车库产权的归属,应按照地下车库是否已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这一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1、建设部1997年12月1日施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确承诺小业主将拥有地下车库,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实际将依据开发商的该种承诺由全体小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违反该承诺向特定的人出售该地下车库,则将构成违约。



    4、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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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1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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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1-11-30 00:20:41 |只看该作者
    感谢
    正好需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2-1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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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1-11-30 09:35: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无私奉献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4-9-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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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1-11-30 10:12:41 |只看该作者
    学习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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