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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款提前结清应及时确认收入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9-13 16:28
标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款提前结清应及时确认收入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向税务机关询问:该公司日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4栋已建好的
商品房对外销售。按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向公司支付购房款,公司也
相应在当天确认售房收入,并记入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最近有几名业主提前将剩余的购房
款一次性支付完毕,对这笔提前结清的房款,他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确认销售收入。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
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具有开发
周期长、业务涉及面广、资金占用量大等特点,考虑
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有专门的具体规定。《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业主提前结清购房款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业主实际支付房款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作者: 孤独剑    时间: 2008-9-23 18:59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业主实际支付房款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这条应该知道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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