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7651|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已解决]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5 22:22: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1-5-5 22:28: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个都知道的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5-6 12:35:30 |只看该作者
    说明你是内行呀!说明你都会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2-27 11:32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1-5-6 12:42:38 |只看该作者
    膜拜楼主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3-4 10:41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1-5-11 09:46:48 |只看该作者
    自问自答.有意思.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4-6 09:50
  • 签到天数: 139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1-10-27 00:30:57 |只看该作者
    这些都是税法中的基本规定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11 23:04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11-11-4 21:54:44 |只看该作者
    这些是基本知识,应该都学过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4 16:53
  • 签到天数: 102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1-11-6 09:00:4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大家都知道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1 11:42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11-11-6 10:29:29 |只看该作者
    没有搞明白你的真实提问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25 08:56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11-11-15 16:08:45 |只看该作者
    一开始简便算法没看清楚,仔细看完才明白,需要认真学习。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