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961|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料] 土地增值税稽查实例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5-27 14:18: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石济海日期:2008-05-22来源:中国税网
    某市地税征管分局20074月在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某集团公司将位于繁华地段一幢1000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以账面原价1000/平方米的明显低价转让给下属子公司,2006年在转让时只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没有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处理结果
    纳税评估岗发现情况后,立即向主管局长作了汇报,该地税征管分局派员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发现该办公大楼旁边同类楼价出售为5000/平方米。该地税征管分局经查实其明显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后,按照同类房地产出售价格作为评估价格,按5000/平方米向该集团公司征收了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并要求企业调整相关账户。调查中核实该办公大楼建于200112月,20021月投入使用,当时办理房产证时按结算价1000万元的发票金额缴纳3%的契税30万元。
    案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应按5%缴纳营业税,该集团公司应补营业税及附加:
    10000×(5000-1000)×5%=2000000(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000×7%=14000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2000000×3%=60000(元);
    小计2000000 140000 60000=22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该地税征管分局补征某集团公司土地增值税如下:
    扣除项目: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
    1000×5%×5=250(万元)
    1000 220 250 30=1500(万元)
    增值额:5000-1500=350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额比例:(3500÷1500)×100%=233%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3500×60%-1500×35%=2100-525=1575(万元);
    合计补税220 1575=1795(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入应并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集团公司此项交易应补企业所得税:[4000-1795]×33%=727.65(万元)
    四、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22.6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
    ——城市维护建设税14
    ——土地增值税1575
    ——企业所得税727.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6
    在汇算清缴后由于账户处理已经结束,直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
    ——城市维护建设税14
    ——土地增值税1575
    ——企业所得税727.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6
    贷:银行存款2522.6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为简便起见,滞纳金未作计算。实际征管中还需要考虑相应的滞纳金。
    五、由于该案在征收年度内发生,由征管部门调查处理,可以不作处罚。如果涉及跨年度,由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则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根据其情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可以说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积极配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2-24 12:46
  • 签到天数: 13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4-4-24 18:16:59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0 07:40
  • 签到天数: 288 天

    [LV.8]以坛为家I

    3#
    发表于 2014-5-9 09:59:2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