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教一下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我们知道《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是,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非装饰、装修)中不含甲供材。乙方只就不含甲供材的合同金额对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同时乙方按含材料款的结算价交营业税。甲供材料款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甲方。那么,这部分材料款发票(商业发票)开发商能否税前扣除?以上的处理正确吗?税法对此有何规定?除了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外,什么条件下,材料发票能计入开发商成本?税务机关如何监管乙方按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交营业税?(毕竟合同就没有含甲供)。如果材料发票甲方不能入成本,那么甲供材业务应如何处理? 2.国税发(2009)31号文中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开发间接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这里的营销设施建造费是不是指的单独建立的售楼部的成本?开盘前发生的营销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