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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以做为扣税凭证?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30 08:5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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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0-8 14:3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房地产开发前期的需要,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咨询公司签订了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甲单位可以给咨询费也可以给房屋的方式支付乙方的费用。3年后,房屋已建成交付。现法院终审判决甲企业应给乙公司100平方米的房屋,多余面积可以按照1.5万元/平方米补差。法院已查封了102平方米的房屋。因房屋过户的需要(缴纳契税等)法院要求甲企业开具销售发票102*1.5153万元给乙方,乙公司也应同时开具同样金额的153万元咨询服务费的发票给甲方。但乙方说要过户后再开具,甲企业坚持说要乙方先开具后甲方再开具发票。这样子双方僵持了近2年,其他房屋已于2年前交房了,已售房屋财务已做销售核算。现问题是:因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需要,乙方未开具153万元的咨询服务发票,甲企业是否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做为预提开发成本在已售房屋和未售房屋之间进行计税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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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10-8 14:44:5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应该确认房产销售并结转成本的同时凭法院判决书扣除相关咨询费用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10-9 14:05:58 |只看该作者
    可以作为预提费用在已售房和未售房之间作为计税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10-9 15:11:39 |只看该作者
    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做税前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30 08:5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0-10-12 20:31:46 |只看该作者
    没人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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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0-10-13 21:55: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不能确认收入 法院只是查封没有实际发生收入 不能确认费用  并没有却得咨询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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