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5204|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房地产开发成本结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10-13 14:30
  • 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9-8 12:5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一块地,分一、二期开发,一期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了不动产发票,现该做收入,那成本怎算,不知怎么分,向大家赐教啦!急呀。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9-8 12:56:20 |只看该作者
    一二期的成本应该分开核算,如果当时没有分开核算,就会比较麻烦了

    只能再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分摊比例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4-9 11:32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0-9-8 15:08:39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按占土地面积分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8 09:3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0-9-8 15:13:19 |只看该作者
    我也想知道,关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31 09:3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10-9-8 16:19:32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有规定的。所有开发成本要分为2个部分,1、能直接计入一期的成本2、一期和二期共用的成本。1类成本好处理,重点是2类成本如何分摊。31号文对共用成本和不能直接计入的间接成本的分配作了规定:1、土地按占地面积法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按建筑面积法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4、其他成本项目可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由企业自行决定。
    若一期内还有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共用成本还要在一期内进行二次分配。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2-4 09:39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0-9-8 16:35:22 |只看该作者
    分期开发,结转成本,做起来真的好难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9 14:45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0-9-8 16:41:24 |只看该作者
    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0-9-8 21:25:09 |只看该作者
    具体看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12 16:45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10-9-9 09:58:44 |只看该作者
    恩 具体的国税发 2009年31号文有规定 得能解释通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8 22:2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0#
    发表于 2010-9-9 10:19:19 |只看该作者
    按收入比率法。。。。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