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9-3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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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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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说明我的问题,我把问题具体化,疑问如下
我司的开发项目中有部分是拆迁房,若该项目的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为2000元,而该部分拆迁房的确认的销售金额为3000元。
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那么我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如下
收入3000元-可扣除项目成本2000元-按上款规定(确认收入时,同时确认成本)3000元=-2000元(其他可扣除费用呼略不计)
按我的理解是,上面计算重复扣除了成本,只能是3000元-2000元=1000元,需对这增值1000元进行征税。而不是像上例中重复扣除了成本。。
问题二、
关于》(国税发[2006]187号中的条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上文中,的同一年度,当年,,这个指的是发生的拆迁行为是的那个年度(即签拆迁合同的年度)还是指开发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即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时间)
不知我的问题是否说明白了,看明白了??让各位费神替我解答下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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