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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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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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国税函[2005]115号及浙地税函[2005]434号文件精神,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主管部门向下属企业可提取行政管理费。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这里所指的“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总机构直接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本(股本);
2.总机构直接和间接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本(股本);
3.总机构和所属企业内部职工(职工持股会)共同拥有所属企业全部资本(股本)。
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和主管部门请于即日起至次年2月15日前(为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请申请单位集中在12月底前办理)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书面申请报告打印件(说明提取额度及方式)二份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各二份;以后年度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本年度至申报日期最近一个月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各二份
4.上缴管理费的所有企业本年度至申报日期最近一个月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各二份
5.《总机构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和《总机构管理费分摊企业情况表》二份
6.分摊管理费的企业符合“全资的下属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公司的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二份
7.总机构(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审批表四份
8.总机构(主管部门)提取、分摊管理费审批表四份
9.《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二份
总机构和主管部门在报批提取管理费时,应在总机构(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审批表上填列需上缴管理费的各企业(单位)名称,提取管理费与上年有增减变化的,应另附文字说明。汇集管理费的下属企业不在杭州地区的以上资料中除《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外为一式二份的均提供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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