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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4 02:07 证券时报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权威专家和业内人士1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传递出维护股市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信号。
个人限售股转让征税
意在维护股市稳定
此次国家出台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新规有助于减少股市波动,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导致股市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就是限售股的减持问题。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缓解市场减持压力,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此次只是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并不直接涉及二级市场,有利于构建一二级市场间的均衡,实现股份和资金间的平衡,使得市场环境更加稳定,避免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后,因为大量解禁股短期集中减持对股市造成波动。
“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除了有助于形成限售股转让较为均衡的格局,短期内稳定股价外,也有利于股市的长期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说。
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
专家表示,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还传递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信号。
“国家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既不是新推出一个税种,也不是新增设一种税目,只是对以往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税免税范围更科学的界定。”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
高培勇指出,之所以要对政策做出调整,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先以较低成本获得限售股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股票转让所得享受同等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矛盾,难以体现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
保持政策稳定性
二级市场个人股票转让继续免税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意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打消市场疑虑,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刘尚希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在外部环境以及制度和技术上条件都不成熟。对二级市场继续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完善配套税收体系
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流通与非流通的划分不再存在,但又出现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划分的新情况。
“新的情况需要对政策做出新的规范。”刘尚希认为,从税收自身角度来说,这种政策调整是对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刘剑文认为,从股权分置改革角度看,此次政策调整是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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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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