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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兼营与部分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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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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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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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12-9 21:2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改变过去混合销售行为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的处理原则,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等混合销售行为,其应税劳务和货物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应注意的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的是自产货物,而不是销售所有的货物。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仍然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范围由过去的“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调整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同时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这样调整,首先解决了过去因纳税人兼营行为划分不清楚必须全部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问题;其次还防止了纳税人利用营业税税负与增值税税负差异的情况,有意划分不清楚,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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