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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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穗人[2001]85号)规定,凡进入本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或博士,可获得财政专款安排的安家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划拨给个人。可见,政府出资表明,除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而又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经费由财政拨款外,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经费多来源于自筹资金;分期付款表明,在政府或单位的引人政策中,加入了用人考察机制。此时,引进人才,不论有无家属,不论在原工作单位是否取得住房及其补贴,均享有规定标准的安家费。
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财务开支,福建省政府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事业费的其它费用项目报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毫无疑义,所执行的国家政策依据和财务开支范围是暂行办法规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按照财政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要求,政府承担的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包括安家费),由政府人事部门编制下年度用款计划,并对用人单位的支付申请审批后按计划拨付,在支出功能科目“一般公共服务—人事事务—引进人才费用”中列支;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人才引进安家费,所列支的会计科目虽有所不同,但也应作为引进人才的任职开支。
用人单位施行安家费的目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为了招揽或吸引各类专门人才。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支付者主要为调入单位,支付对象是拥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专业或专门人才,即用人单位有着利用引进人才的知识或技能的渴望,调入的普通职工不享受安家费待遇;二是让已引进的人才安居乐业,心无旁贷;三是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用人单位的长效发展。用人单位期望通过引进人才作用的发挥,推动或加快地方经济和其他事业的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的根本目标,也是安家费实施的未来效果。所以,人才引进安家费具有非补偿性安置性质,体现在引进人才未来价值中。一次性支付的人才引进安家费,似乎与引进人才的供职无任何关联,但预期内人才潜能的发挥终将显现人才任职或受雇的结果。用人考察机制的运用,在约定服务期内,对引进人才的目标考核,将决定人才引进安家费的最终落实。
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有的地方规定有免税标准。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我国其他省市也规定有安家费的免税标准,但数额不统一。按照地方税收属地原则,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免税标准,用人单位应遵从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国税函发[1990]1337号,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每月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人才引进安家费,无论财政补助还是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的,不管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的,均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开支标准千差万别,完全是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的;用人单位以吸引和招揽人才为目的,以其发展为目标,人才引进安家费具有非补偿安置性质;人才引进安家费为调入单位支付的,而非职工退职引起的,其效果体现在引进人才的未来任职中。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的人才引进安家费,不论数额大小,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结论
1.退职安家费为调出单位(或退职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发放给退职职工(或调出人员)的安置补偿费;人才引进安家费为人才引进单位或调入单位,按照地方政府或本单位的人才引进政策或办法,支付给引进人才的安置补助费。
2.退职安家费在劳动保险费或退职金中开支,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人才引进安家费在人员经费中开支,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
3.退职安家费在税法中规定有免税标准,超标准发放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才引进安家费免税规定散见于地方税收法规中,税法无明确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及文件汇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23日
3. 财政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
附: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依据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1955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秘云字第103号;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制字[1990]1号;3.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
4.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1951年5月15日,劳动部发布;
5.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省外专业技术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日,福建省政府发布,闽政[1988]21号;
7.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8日,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财政局发布,穗人[2001]8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9]178号;
9.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6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穗地税发[2004]64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452号;
12.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财预[2006]4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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