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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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等到,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按计税价格缴纳所得税。如果该企业是外企,根据国税函[2005]97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因资产所有权未转移,则此种行为可认为是内部处置资产,不用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新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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