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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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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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我公司因为业务关系,临时性雇佣个人为单位提供设计业务,公司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问题:1、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工资性质,按计税工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应该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还是两者自由选择? 2、如果不可以工资性质列支,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该个人提供的设计劳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如果产生纳税营业税纳税义务,这两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 3、我看到地税以前的回答,可以到税务局开具发票,但是,如果该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800元,同时低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于不能产生相关纳税结果,又如何能开具发票呢?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该设计劳务如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六条的规定,在计算计税工资时,用工人数应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予以认定。因此,你公司临时性雇佣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所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性质,不能按计税工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合规凭据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税前据实扣除。
票证管理所:公司临时性雇佣个人为单位提供设计业务,属临时劳务,应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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