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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各地答复各异?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6-5 17:13
  • 签到天数: 68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10 23:4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公司各项目财务负责人开半年会,学习新31号文件,遇到问题,有些项目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预售收入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因为新31号文件没有明确,参照所得税法,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因为新31号文件重新定义了预售收入为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搞的集团财务总监也不知道如何安排指导纳税筹划,我本人也特意电话咨询了杭州的12366答复为:不可以。而我目前所在地(非浙江省)情况是同城内有些城区允许,有些城区不允许。不知道各位同行,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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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4 10:08
  • 签到天数: 212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09-7-11 07:49:18 |只看该作者
    预售收入是不允许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7-11 10:25:25 |只看该作者
    目前各地规定不一,政策把握不一,(2009)31号文中模棱两可的表述造成了如今的这种局面
    主要是如果允许了预售收入作为扣除基数,那么前几年的业务招待费怎么处理,没有配套的衔接办法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7-13 15:16:29 |只看该作者
    预售收入作为扣除基数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7-20 17:18:28 |只看该作者

    预售收入是作为扣除基数的

    国税发[2009]31号是已经明确了的,应作为扣除基数的,但确如楼上所说的,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已作纳税调增部分没有明确.我想可能是悬案了.因为在中国一般是不可能有追朔调整的.现在是没有办改变了.但我们以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是作为挂帐处理的,挂在待摊或其他应收中的,尽管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但现在处理就没有政策障碍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7-6-5 17:13
  • 签到天数: 68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09-7-21 19:56:59 |只看该作者
    目前情况是,税务的征管、稽查和所得税科三部门政策不一致,搞的企业也比较为难。目前由企业站出来协调各方政策,初步定下来是可以作为扣除依据!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2-9-4 21:53:46 |只看该作者
    31号文件明确了,签订销售合同的未完工开发 产品确认为销售收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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