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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目前关注的2009年6月份的8个税收文件 2009年6月份我关注的税收文件
1、《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主要内容是由于今年很多所得税政策不明确,因此企业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对5月31日后明确的政策问题进行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不追究法律责任。
2、《关于加强股权装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该文件并不是实质性规定新政策的文件,由于今年税收形势紧张,该文件是加强征管的文件。如果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可以参照股东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份额核定。
3、《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该文件是国税函【1991】326号文件的继续,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什么是投资未到位。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根据公司章程资金到位;第二,没有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截止期限资金到位。两种情况都属于资金未到位。二是,如何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文件给出了公司,实质是未到位资金乘以企业区间的综合利率,来计算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
要关注综合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问题。
4、《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基本的五险一金可以按照当地政府标准扣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则要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扣除,而直到汇算清缴期结束,总局仍未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本文件规定了在工资总额5%以内扣除两项补充保险。
5、《关于个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除了三种情况以外的个人受赠房屋,作为其他所得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外界炒作,其为中国将来开征遗产税的先兆。实际该文件同国税函【2009】285号、国税函【2008】259号文件一脉相承,都是在税收任务形势紧张情况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发措施。
该文件规定,除了三种情况外,接受捐赠的房屋按照捐赠合同上注明的价款减去相关税费后,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时则按照转让价款减去捐赠方的原取得价值及相关税费后纳税。政策相当严厉,尤其是再转让的时候不是减去捐赠合同上的价款,而是减去捐赠方原取得价值,对于房屋不断升值的现状来看,显得不合理。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
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两个文件合起来对不征税收入做了界定。
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有三种情况不征税。一是,政府投资和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资金。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例如: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三是,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符合三个条件的三年内取得的财政资金。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对2008年取得的财政资金也适用,意味着很多企业可能需要补正申报。
该文件还特地指出,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资金,要专款专用,支出的时候不能进入费用,如果5年之内没有用完,则要重新进入应纳税所得额。
7、《关于不申报少缴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
现行《征管法》52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追征期限,一是对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少缴税款,3年内追缴,不加征滞纳金;二是由于纳税人失误原因造成的少缴税款,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超过10万元)的,5年内追征;三是,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
但是,对于不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或者既不属于偷税,又不属于纳税人失误造成的少缴税款(如:白条列支费用)两种情形,一直为明确追缴期限,本文件明确了不申报少申报税款的追缴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05】813号文件,企业欠税(包括自行申报形成的欠税与税务机关检查形成的欠税)要无限期追缴。
8、《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324号文件)
再次重申免税饲料只是财税【2001】121号文件列举的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膨化血粉、膨化肉粉、人造羽毛粉不属于免税饲料,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