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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认证过的发票红字通知单应哪方出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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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10:32: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月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客户在认证后发现本张发票的数量错误,随后给我公司寄回发票,并给出具拒收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哪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
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对于购买方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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