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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企业精装修工程甲供材料是否免营业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12-11 19:2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31 17:17: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工程预算中土建部份的装饰工程包含: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工程、门窗、油漆涂料、屋面工程、扶手、栏杆、金属结构工程、脚手架等工程。以上土建的装饰工程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甲供料),合同中分别约定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甲方供应,该装饰公司负责施工(有施工资质),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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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3-23 21:33
  • 签到天数: 92 天

    [LV.6]常住居民II

    15#
    发表于 2015-12-26 20:37:22 |只看该作者
    楼学习主的帖子怎么样?赶紧试试这里的快速回复给楼主点评论吧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3-23 21:33
  • 签到天数: 92 天

    [LV.6]常住居民II

    14#
    发表于 2015-12-26 20:3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帖子怎么样?赶紧试试这里的快速回复给楼主点评论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9-7 15:12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3#
    发表于 2015-12-23 14:21:00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12#
    发表于 2015-4-22 17:25: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8-29 08:46
  • 签到天数: 119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15-4-13 08:33:3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2-6-5 20:30:00 |只看该作者
    卫浴。家俱。视同销售缴纳不动产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2 15:32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09-5-14 23:20:25 |只看该作者
    一看看看咯,精装修里的灯具。卫浴。家俱。开具的商业发票能进入开发成本吗?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12-11 19:2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08-12-31 22:00:43 |只看该作者
    8   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
    新条例第十五条,对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由原来的每月10日延长至每月的15日。它有两方面的意义:
    其一,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一致,便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其二,给纳税人较为宽松的申报缴纳期限,体现了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9   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
    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主要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   其他相关规定的修订
    (1)                删除了旧条例的第十五条
    旧条例的第十五条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新条例适用于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将旧条例的“财政部规定”变更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旧条例实施时,财政部的管理职能包括了管理国家的税务工作。随着国家职能部门职责的变化,管理国家的税务工作不仅仅是财政部,而且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应该变更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新条例对旧条例的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严谨,相关表述更加准确。关于个别文字调整,这里就不再赘述。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12-11 19:2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8-12-31 21:57:21 |只看该作者
    7  调整了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
    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与旧条例相比,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进行了调整。将旧条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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