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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和大家讨论投资的税收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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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1-21 09:59:0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例题:A自然人用其自有的一处底商建筑,经评估价为1000万元,购买时价款为500万元。B制造企业计划用一批机器设备(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原值为150万元,经评估价100万元,自产材料经评估价90万元,旧工具(B企业按低值易耗品入帐管理,增值税进项税已抵扣),经评估10万元,自建旧厂房、车间经评估价300万元。C企业计划出资500万元。上述3家组成D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非房地产企业),三方签定了投资协议,请大家讨论一下,A、B、C及D新成立的公司,在这个投资过程中都需要缴纳什么税,分别列出税种名称和征税对象即可,不需要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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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5-27 18:42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09-3-19 15:07:36 |只看该作者
    不错,学习了,只是,投资后的分红怎么缴税,可以再探讨探讨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09-3-19 14:41:20 |只看该作者
    D企业要缴纳契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09-3-19 14:40:44 |只看该作者
    D企业要缴纳契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11-22 15:19:37 |只看该作者

    两位分析的非常全面

    D企业承受B企业的房产,应缴纳契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8-11-21 21:22:56 |只看该作者

    讨论,我自己来补充,请行家指正

    B企业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但有一个特殊规定(94)财税字第026号“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5)288号进一步解释“ 十一、问:......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2)29号对(94)财税字第026号有做了调整“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综合上述文件,对B企业将自产材料、旧工具、机器设备这些属于有形动产的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于投资的机器设备由于符合国税函(1995)288号之三条规定,所以应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投资的自产材料、旧工具不免税规定应按B企业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B企业用自建厂房、车间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房产投资于D企业不征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B企业将房产投资于D企业可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以B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A、B、C三方订立的投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应缴纳印花税。

    C企业用货币出资,按现行税法规定,没有发生任何纳税行为。

    D企业还要按资金缴纳印花税

    上述补充请指正?供讨论?

    [ 本帖最后由 bjjoling 于 2008-11-23 13:48 编辑 ]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11-21 12:28:07 |只看该作者
    谁来分析一下B、C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1-21 12:24:49 |只看该作者
    A自然人在投资过程过程中要缴纳的税: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自然人将房产投资于企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A自然人将房产投资于企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由此可见,A自然人将房产投资于企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新成立的公司办理产权转移时应缴契税

    [ 本帖最后由 燃情岁月 于 2008-11-21 12: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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