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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房企拿地部分开发后转让,加计20%的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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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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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9-29 16:02: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问题: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说的比较笼统,请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后续进行了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部分在建房产、桩基工程等),后来由于房地产政策调整和企业资金问题未能继续进行开发建设,这种情况下将土地进行转让,在计算其增值额时,是否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2.可以直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 %的扣除吗?谢谢!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六、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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