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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某房企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税款,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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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17 23:02: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房企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税款,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房地产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 刘洪**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30521********55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4〕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千江月花园”项目别墅时借连南瑶族自治县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房屋销售合同之外“改造费”金额合计11,632,378.00元,相关业务在账簿上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存在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6月将相关款项从[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预收账款]科目,2022年1月20日、3月11日已按所属期补缴增值税320,157.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11.01元、教育费附加9,604.71元、地方教育附加6,403.15元、土地增值税226,244.42元,印花税5,816.19元及滞纳金134,554.43元,你(单位)已自行调整2020年度、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第38目裁量基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者在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内改正的,违法程度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8 月-2021年1 月期间取得“千江月花园”项目别墅预售收入11,632,378.00 元,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务机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前已主动纠错改正,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30,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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