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用户从未签到
|
]解读文件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是8月14日成文的,于9月9日在税总网站颁布,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问题:
1、母为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定价。
2、母方提供服务应该签订合同或协议,母方作为营业收入,子方作为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3、一个母公司为多个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总服务费,然后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不能提供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主要是明确了,这些费用如果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并订立了协议合同的,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比较奇怪一点,这是一份关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第3条中提到的所得税法四十一条是特别纳税调整,主要讲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就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条款。不论从文件的名称、还是总述、还是引用到的所得税条款,这些文字都说明此文件在讲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问题。但是,在明细表述时,只就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阐述,并没有讲到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这就出现了总述与明细表述不一致的问题,那么,这份文到底想说明什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