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10-21 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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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青岛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中没有“以内”二字,全是按照5%或10%计算扣除,与实际发生数无关。
据此我们再来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最后一句红字部分):“第七条(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我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费用是按比例计算扣除的(与实际发生数无关),这个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5%或10%。
[ 本帖最后由 ahui98 于 2008-11-7 14:3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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