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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中的跨省工程如何理解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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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0-22 20:27: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解读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现在我想知道这个跨省工程的概念是什么?是指一项工程跨省比如承包的高速路工程,从北京修到山东跨几个省了,还是指纳税人机构注册地在北京到河北承包工程了就是跨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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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8-10-22 21:05:12 |只看该作者
    是指一项工程跨省比如承包的高速路工程,从北京修到山东跨几个省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1-10-18 16:5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8-10-22 20:45:01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第二种理解吧,但河北地税这边有一条不成文但须遵照执行的潜规则,包括稽查时,那就是在项目的所属地交纳流转税,而不是看你是否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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